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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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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原簡字第000090號蔡志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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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茲將應送達蔡志賢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原簡字第90號蔡志賢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蔡志賢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8  日
 

股   別:詣股
書記官:郭怡君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原簡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賢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1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志賢犯竊盜罪,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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