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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000017號許珉睿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113年5月31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重訴字第17號林英志等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許珉睿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113年5月31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李歆
股別:寧股
附檔:許珉睿113年5月31日下午2時30分準備程序傳票
檔案下載
- 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4-28
- 更新日期:113-04-2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