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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726號宋兆樨,宋兆寶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純112年度訴字第272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兆寶、宋兆樨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726號陳玟溢與陳肇金(即陳登青
之繼承人)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4法庭開言詞辯
論。
四、原訂113年6月12日原庭期取消,請依本次通知準時到庭。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許紘睿
股 別:純股
- 發布日期:113-04-27
- 更新日期:113-04-2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