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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722號薛淑慧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薛淑慧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本院網站及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722號薛淑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薛淑慧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淑慧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淑慧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股 別:鵬股
書 記 官:王智嫻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