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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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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1282號黃義豪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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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黃義豪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黃義豪違反漁業法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黃義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裁定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節本:
附裁定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1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義豪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關於沒收部分
如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物沒收
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沒收
原判決第2頁三、沒收㈡第12行至14行
然上開款項已於民國112年3月31日繳入國庫,揆諸前揭說明,要無宣告沒收之適用,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然上開款項已於民國112年3月31日繳入國庫保管,則仍依前揭說明予以宣告沒收。
 
 


 
 
                                                    決行
  
 
函 稿 代 碼:C055-03 國內第一次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亭股
以下稿不列印
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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