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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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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374號黃致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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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日112年度婚字第37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致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7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致達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XXX年X月XX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號)、乙○○(女,民國XX
      X年X月XX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號)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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