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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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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1476號黃金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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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純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黃金彩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彭成洪與彭明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黃金彩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許紘睿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76號
原   告 彭成洪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彭成桓  
            彭成旭  
彭吉興  
            彭武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成汀
被   告 范姜盡妹
訴訟代理人 廖鳳嬌
被   告 彭美莉
彭成永之遺產管理人郭淳頤律師
彭雯琦
          彭裕仲
彭裕滿  
黃彭櫻保 
        張古竹英
張明瑞 
張銀藏  
張文乾  
張文棋  
張月春
彭壽春  
徐孝廉
徐孝芳
徐金蘭
黃金淡
黃金水  
黃金吉  
  黃金森  
黃金川  
黃金彩   
黃玉蘭  
彭惠英
彭旭銘
朱秀鈺
彭思瑋
彭柏諭
彭浩宇
林端玉
卓林碧英
林長榮
林長霖
  莊素萍
莊衍松
楊朱碧瑾
朱碧玉  
朱正仁
朱碧美
朱碧秋
朱正東  
  張立軒
張晏毓
張明進
張烈堂
張温桂英 
張玉蓉
張黃玉蘭
張建興
張淑芬
張子茜
張淑美
呂秀英  
呂阿甜  
呂文忠  
呂文鉅  
呂秋香  
林春成
林世偉
林建甫
呂珍珠  
呂理政  
呂理宗  
  趙張鳳英
黃仲生  
黃仲良  
洪美滿  
黃紹凡  
黃紹欣  
彭成傳  
彭成垣  
彭是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美影   
 訴訟代理人 廖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彭成桓、彭成旭、彭吉興三人應辦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彭明幸、權利範圍各為8分之1、252分之30、8分之1之繼承登記。
二、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告應辦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彭阿祥、權利範圍252分之12之繼承登記。
三、原告及被告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合併分割,並予變賣,所得價金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四、原告及被告共有如附表二所示○○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五、訴訟費用其中十分之九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原告及被告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其中十分之一由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原告及被告按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股       別:純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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