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407號楊萬河之判決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12年度訴字第4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萬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07號詹德勝與曾維祺等間賠償損害
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萬河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思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7號
原 告 詹德勝
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萬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22
號重傷害案件,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以111年度附民字第89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534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6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0,5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