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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285號相對人王啟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正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團113年度家護字第28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啟耀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285號聲請人黃欣茹與相對人王啟耀間之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王啟耀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三、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50公尺:
㈠聲請人之住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二段68
5巷50弄46號)。
㈡聲請人之學校(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29號
,健行科技大學)。
㈢聲請人之工作場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11
25巷17號,茂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書記官 團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