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000295號DIMO DEXTER ARLANTE之判決

字型大小:

主旨:茲將應送達DIMO DEXTER ARLANTE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壢交簡字第295號DIMO DEXTER ARLANTE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DIMO DEXTER ARLANTE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MO DEXTER ARLANTE(中文姓名:德斯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IMO DEXTER ARLANTE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3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