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000295號DIMO DEXTER ARLANTE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DIMO DEXTER ARLANTE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壢交簡字第295號DIMO DEXTER ARLANTE公共危險案件,應受送達人DIMO DEXTER ARLANTE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MO DEXTER ARLANTE(中文姓名:德斯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IMO DEXTER ARLANTE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威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速偵字第3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