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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802號彭志中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彭志中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院外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802號彭志中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彭志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志中
具 保 人 馬添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39 號、110年度執字第1153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添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