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秩字第000034號蕭湘瀚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睿113桃秩字第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蕭湘瀚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秩字第34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何○○
住台中市
居桃園市八德區
何○○
住桃園市八德區
蕭湘瀚
住桃園市桃園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3月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300115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何○○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蕭湘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何○○、何○○其餘被移送部分不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