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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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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秩字第000034號蕭湘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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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睿113桃秩字第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蕭湘瀚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秩字第34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何○○
住台中市
                    居桃園市八德區
           何○○
住桃園市八德區
          蕭湘瀚
住桃園市桃園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3月4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300115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何○○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蕭湘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及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何○○、何○○其餘被移送部分不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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