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002873號游子儀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游子儀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2873號游子儀等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游子儀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前判決節本內容刊登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節本:
附判決節本於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8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子儀 年籍詳卷。
劉明龍 年籍詳卷。
袁國華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子儀、劉明龍被訴毀損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游子儀、袁國華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