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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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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000089號邱穎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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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政113壢簡字第8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邱穎璇(國外公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簡字第89號原告劉彥廷與被告邱穎璇(國外公送)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黃建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89號
原   告 劉彥廷  住桃園市龍潭區工二路72號
被   告 邱穎璇    住桃園市龍潭區百年二街15巷5號4樓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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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9,400×0.536×(6/12)=5,19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9,400-5,199=14,201


股       別:政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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