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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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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57號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火鎮之起訴狀繕本、補正函、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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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貞113年度訴字第95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火鎮之起訴狀繕本、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57號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補正函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寶霞

股       別:貞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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