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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2153號李建龍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純111年度訴字第215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建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153號徐邦松等與徐邦成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建龍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許紘睿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詹文炯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徐邦松
即 被 告 徐邦成
李秀琴
李進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傳興
李傳喜
李傳斌
李秋菊
李春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李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詹文炯聲請裁定准予
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詹文炯代原告徐邦松、被告徐邦成、被告李秀琴承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股 別:純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