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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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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000612號黃安、陳曾淑梅、謝尚達、謝尚明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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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福10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安、陳曾淑梅、謝尚達、謝尚明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王正源(歿)等與元化院(原
    名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8月30日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李思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
原   告 王正源  
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被   告 元化院(原名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
法定代理人 徐瑞蟬  
被   告 鍾永標  
      鍾明珠  
      鍾明金  
      鍾明美  
      莊育水  
      莊英祥  
      莊鎮吉  
      鍾武強  
      鍾依淇  
      鄧崧燁  
      鍾譯萩  
      鍾采彤  
      鍾明雲  
      鍾葉玉嬌 
      鍾武郎  
      鍾武翔 
      陳鍾明玉 
      鍾美真  
      鍾武樑  
      鍾武樘  
      鍾秀貞  
      鍾秀珠  
      鍾呈豐  
      鍾燕山  
      宋隆清  
      黃安    
      鍾秋榮  
      劉鍾桂春 
      莊育郎  
      范義光  
      鍾菣程  
      鍾文章  
      劉奕誠  
      鍾金晏  
      葉煥亮  
      葉煥星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劉金錞  
      劉雙有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世貴(即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世新  
      劉文惠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筠雅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文夫  
      陳佳慶(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惠萍(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靜(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華(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陳秀娥(即陳瑞生之繼承人)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袁芳勇  
被   告 陳曾淑梅 
      曾文芳 
      高忠良 
      蕭玉杉 
      蕭錦能 
送達代收人 蕭玉杉
      顧樸   
      顧瑪莉  
      葉秀英  
      謝尚達(即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謝尚明(即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劉慶昌  
      曾朝麟  
      王珍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筱媛  
被   告 劉黃阿梅 
      劉世標  
      劉世泉  
      劉世順  
      劉美珍  
      劉世文  
      劉智寺  
      劉雅玲  
      劉世萬  
      劉世寶  
      劉桂梅  
      劉美蓉  
      顧緒健(即顧劉玉嬌之繼承人)
      劉世錦(即劉謝玉嬌之繼承人)
受告知訴訟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受告知訴訟 鍾紫雲  
人           
       鍾櫂楀  
       蔡長泰  
       陳安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6頁第13行主文欄第一項、第9頁第2
    行及第11頁第18行事實及理由欄「鐘武郎」應更正為「鍾武
    郎」。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18至19頁附表一編號21-3「劉尚達」
    應更正為「謝尚達」、編號21-4「劉尚明」應更正為「謝尚
    明」;第24頁附表二編號21「劉尚達」應更正為「謝尚達」
    、「劉尚明」應更正為「謝尚明」。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蘇品蓁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

股       別:福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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