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146號億鈞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連南通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3桃簡字第1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億鈞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連南通、被告連南通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簡字第146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億鈞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1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住桃園市桃園區
被 告 億鈞工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八德區
兼
法定代理人 連南通 住桃園市龜山區
居新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上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