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001547號邱疏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2桃簡字第154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邱疏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原告陳玉芬與被告陳章振(即陳翁葉之繼承人)等十九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547號
原   告 陳玉芬  住桃園市桃園區
訴訟代理人 趙念魯  住同上
被   告 陳章振(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
陳章守(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陳章立(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陳章智(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陳章賜(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陳彩月(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
陳玉香(即陳翁葉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桃園區
翁文添(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龍潭區
翁榮村(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住桃園市龍潭區
翁榮岐(即翁萬來之繼承人)
住同上
翁蘇   住桃園市桃園區
邱疏   住桃園市蘆竹區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陳文賢(即翁蕊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
葉文輝(即翁蕊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
葉文吉(即翁蕊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
葉明秀(即翁蕊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三重區
葉佐君(即翁蕊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三重區
葉栩華(即翁蕊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內湖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Ο八年度存字第四三六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新臺幣捌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元,應分割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權利範圍比例(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權利範圍比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權利範圍比例(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權利範圍比例
(應繼分比例)
1
陳章振
1/40
2
陳章守
1/40
3
陳章立
1/40
4
陳章智
1/40
5
陳章賜
1/40
6
陳彩月
1/40
7
陳玉香
1/40
8
陳玉芬(原告)
1/40
9
翁文添
1/15
10
翁榮村
1/15
11
翁榮岐
1/15
12
陳文賢
1/30
13
葉文輝
1/30
14
葉文吉
1/30
15
葉明秀
1/30
16
葉佐君
1/30
17
葉栩華
1/30
18
翁蘇
1/5
19
邱疏
1/5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