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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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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000013號謝建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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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日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謝建寅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3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謝建寅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拾玖萬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起至聲請人另結婚姻
      關係或死亡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壹萬伍仟元。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成年前
      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未成年子女
      甲○○之扶養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
      ,如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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