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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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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215號楊郁琪(原名:楊秋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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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3桃簡字第2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楊郁琪(原名:楊秋香)之判決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簡字第21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楊郁琪(原名:楊秋香)間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家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2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住臺北市
被   告 楊郁琪(原名:楊秋香)
住桃園市桃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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