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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61號LE NGOC HAI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LE NGOC HAI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61號LE NGOC HAI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LE NGOC HAI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LE NGOC HAI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保字第5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LE NGOC HAI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