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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436號柳政良之判決
主旨:茲將應送達柳政良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436號柳政良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柳政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股 別:睦股
書記官:郭怡君
判決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桃簡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柳政良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柳政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