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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000065號李訓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園111年度金字第6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訓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金字第65號王永才與秦庠鈺等間損害賠償
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下午3時整,
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8法庭開言詞辯
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忠文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