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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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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324號陳美杏即陳若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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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任113壢小字第3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陳美杏即陳若妤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324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美杏即陳若妤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敏翠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32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被   告 陳美杏即陳若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34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03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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