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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小字第002204號張戎田、張餘田、郭小萍、張偉芳、張天浩、張偉婷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更正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小字第22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戎田、被告張餘田、被告郭小萍、被告張偉芳、被告張天浩、被告張偉婷之更正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小字第2204號原告五守新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張偉群等七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更正民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設址: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