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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31號曾聖恩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能113年度訴字第9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聖恩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31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曾聖恩間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38法庭開言詞
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柏諺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