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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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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小字第000524號王貞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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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晨113桃小字第5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原告王貞云之裁定正本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小字第524號原告王貞云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王帆芝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524號
原   告 王貞云  住桃園市龜山區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同時提出內容相同之訴狀繕本或影本1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上並未載有訴之聲明,是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完整,堪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命原告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股       別:晨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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