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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710號阮金容之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慈112年度訴字第7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金容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710號廖夏景與阮金容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金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0號
原 告 廖夏景
訴訟代理人 王紹安律師
被 告 阮金容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表(粗體字劃記底線部分為更正之內容)
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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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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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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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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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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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75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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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分之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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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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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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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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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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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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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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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區○○段0000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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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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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區○○路00號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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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次面積:51.92
總 面 積:51.92
陽台面積:7.35
雨遮面積: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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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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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
1.桃園市○○區○○段0000建號,面積707.30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00,000分之1,885。
2.桃園市○○區○○段0000建號,面積5,446.95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100,000分之1,022(含停車位編號35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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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