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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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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635號林偉祥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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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非珍113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偉祥之本票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635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李明璋  住桃園市八德區
相 對 人 林偉祥  住桃園市桃園區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本票發票地係位於臺中市,依票據法第123條第5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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