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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001959號吳聲青之視為撤回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2壢簡字第19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聲青之函1 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壢簡字第1959號原告江和瑾與被告吳聲青間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函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30日內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