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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76號鍾兆全之開庭注意事項單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潤112年度訴字第8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兆全之開庭注意事項單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876號王基淋與鍾耀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開庭注意事項單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晟佑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