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071號涂仁翔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佩113壢小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涂仁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71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涂仁翔(國內公送)間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香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7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住同上
劉書瑋 住同上
被 告 涂仁翔 籍設平鎮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708元,及其中新臺幣2879元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