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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40號被告阮氏清賢(NGUYEN THI THANH HIEN)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團112年度婚字第2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阮氏清賢(NGUYEN THI THANH HIEN)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40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阮氏清賢(NGUYEN THI THANH HIEN)得於庭期前之上班日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51法庭(法院地址:330060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上開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團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0
- 更新日期:113-04-20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