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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7號沈少韡、沈庭瑜、陳怡欣、陳奕龍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家日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少韡、沈庭瑜、陳怡欣、陳奕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沈少韡、沈庭瑜、陳怡欣、陳奕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陳怡欣、陳弈龍應就被繼承人陳林景琴及被繼承人陳哲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就被繼承人李國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