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000548號MELISA JUNIARTI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MELISA JUNIARTI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本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桃簡字第548號蔡銘竣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MELISA JUNIARTI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桃簡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銘竣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2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銘竣犯傷害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器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