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000664號王尊龍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尊龍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
、本院網站及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上字第664號黃智偉等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王尊龍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上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黃智偉 年籍詳卷
王尊龍 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0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9076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806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均駁回。
事 實(略)
理 由(略)
本件經檢察官黃榮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彥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股 別:鵬股
書記官 王智嫻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