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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小字第000148號劉依林之開庭通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睿113桃小字第1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依林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小字第148號原告台越國際有限公司與被告劉依林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下午2時5分在本庭(設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第4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家蓁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