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1892號胡凱婷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胡凱婷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1892號胡凱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胡凱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趙于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8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凱婷 女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72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凱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