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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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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235號吳偉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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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偉誌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235號陳利瑋詐欺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偉誌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法院書記官   趙于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利瑋  男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752號、112年度偵字第5514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利瑋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壹支、新臺幣捌佰元、參佰肆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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