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秩字第000001號胡琪君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秩孝113桃秩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移送人胡琪君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桃秩字第1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孝股書記官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桃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設桃園市
被移送人  胡琪君 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2年12月26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200943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琪君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摺疊刀壹把沒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