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001091號高志豪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高志豪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桃簡字第1091號高志豪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高志豪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如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志豪 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志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滑鼠、PS4遊戲機各壹個及手把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略)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