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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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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039號施耀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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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施耀宗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路公示送達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39號施耀宗毀損案件,應受送達人施耀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檢附判決節本於後,如欲閱覽全文請逕洽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節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耀宗 住居不詳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619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112 年度易字第1249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施耀宗犯毀損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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