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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000096號羅文峰之開庭通知
主旨:茲將應送達羅文峰113年5月24日下午4時40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撤緩字第96號羅文峰撤銷緩刑案件,應受送達人羅文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113年5月24日下午4時40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如旨揭所示之文書,現由孟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應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涵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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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撤緩96羅文峰開庭通知pdf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