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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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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27號張月英,張麗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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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月英、相對人張麗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張月英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月英、相對人張麗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僕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瑜  
相 對 人 張月英  
      張明宗  
      張美玲 
      張麗華 
      張麗珠  
      巨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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