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38號呂瑞德,呂筱琳,呂筱華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聲字第63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呂瑞德、相對人呂筱華、相對人呂筱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38號呂素涵等與呂秀幸(即呂文塔之承受訴訟人)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呂瑞德、相對人呂筱華、相對人呂筱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呂素涵
呂汶蓁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及附表三、附表四相對人各應給付相對人林文揚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表一:相對人
1 呂秀幸
2 呂秀映
3 呂秀容
4 呂秀清
5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曾國基
6 呂文調
7 呂文利
8 呂瑞寬
9 呂瑞銓
10 呂明峰
11 呂瑞德
12 呂筱華
13 呂筱琳
14 呂榮發
15 呂建勝
16 呂健興
17 林秀粉
18 林文揚
19 林文通 前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楊晴安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