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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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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638號呂瑞德,呂筱琳,呂筱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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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2年度司聲字第63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呂瑞德、相對人呂筱華、相對人呂筱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38號呂素涵等與呂秀幸(即呂文塔之承受訴訟人)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呂瑞德、相對人呂筱華、相對人呂筱琳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呂素涵  
      呂汶蓁  
相 對 人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及附表三、附表四相對人各應給付相對人林文揚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表一:相對人                  
1 呂秀幸     

2 呂秀映  

3 呂秀容     

4 呂秀清  

5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曾國基  

6 呂文調  

7 呂文利  

8 呂瑞寬  

9 呂瑞銓  

10 呂明峰  

11 呂瑞德  

12 呂筱華  

13 呂筱琳  

14 呂榮發     

15 呂建勝  

16 呂健興  

17 林秀粉  

18 林文揚  

19 林文通  前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楊晴安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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