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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小字第000082號吳建成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原告吳建成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壢小字第82號原告吳建成與被告羅民基間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上開文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32069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2段388號)。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請登載裁判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
書記官 薛福山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82號
原 告 吳建成 住
被 告 羅民基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