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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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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145號曾兆鴻即均浩企業社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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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3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曾兆鴻即均浩企業社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 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45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曾兆鴻即均浩企業社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曾兆鴻即均浩企業社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蔡豐任  
相 對 人 曾兆鴻即均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03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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