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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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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79號吳承翰(舊名:吳建璋)之通知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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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桃院增民唐113年度司聲字第7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承翰(舊名:吳建璋)之通知行使權利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79號陳宗華與吳承翰(舊名:吳建璋)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
  二、應送達之通知行使權利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承翰(舊名:吳建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行使權利函文如附件。


書記官  賴昱廷 


附件:
主旨:聲請人聲請本院通知台端於收受本通知後21日內行使權利,請查照。
說明: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677號民事簡易判決,提供新臺幣691,000元為擔保免為假
    執行,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6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訴訟已終結,聲請人欲聲請返還提存物,是台端
    如因上述免為假執行受有損害,請於收受本通知後21日內行使權利。
  二、台端若依前開通知行使權利時,請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若逾期未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者,聲請人得另聲
    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返還提存物。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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