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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002989號郭逢献之傳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郭逢献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易字第2989號、113年度審易字第46號郭逢献恐嚇案件,應受送達人被告郭逢献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本案定113年6月18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1法庭行
審理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設址:桃園市桃園區
正光路888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